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 104 年 02 月 26 日)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 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 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 通部核銷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