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 年 09 月 02 日)
第9條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 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

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 者,接管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因必要處置所生之費用,應 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採 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管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