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 年 09 月 02 日)
第7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 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 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 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