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 年 09 月 02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

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於終止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 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 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三、終止接管營運之時日。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 書移交民間機構及主管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移交民間 機構或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