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104 年 07 月 30 日)
第5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 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之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及經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 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 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