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8 年 06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 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二、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 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三、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 ,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 通陷於停頓者。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 以上、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或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 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交通事故。

五、鐵路交通事故:指列車在鐵路上行駛,因天然、人為等因素致人傷亡 ,或致列車、財物損壞之重大事故。

六、災害潛勢資料:指因天然、人為等因素或過去經驗對可能致災之災害 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進行調查分析所得之致災機率 、規模或不同等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