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附則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訓練、運轉服務、設施維護及緊急狀 況處理:

一、人員訓練:

(一)大眾運輸業者,應每年辦理服務身心障礙者及操作輔助設施之服務 及安全訓練。並將訓練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備查。

(二)大眾運輸業者,不得使未經訓練之人員,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運轉服務:大眾運輸工具之運轉服務,應保持輔助設施穩定及安全運 轉。

三、設施維護:大眾運輸業者應定期檢查及維修輔助設施,並隨時更換老 舊損壞之設施,及維持其功能及有效性。

四、緊急狀況處理:大眾運輸業者,應訂定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之緊急狀 況處理程序,且納入無障礙輔助設施操作、使用之演練,報該管交通 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辦理員工訓練及演習。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