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管理與監督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17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第18條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 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 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