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捷運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11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及 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備: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 ,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文字提供路線、終點或其他緊急狀況等 運行資訊。

三、車門開閉資訊: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 音及燈號設備,提供車門開閉資訊。

四、出入口:

(一)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

(二)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三)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應儘量縮 減到最小。

(四)供輪椅出入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五、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但已有 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博愛座: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 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 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並於周邊適當位置設置扶手。

(二)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