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 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 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博愛座,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