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5 年 05 月 19 日)
第15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 機構原雇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雇用,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