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業者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 (航) 線之運具、場站、 轉運站、電子票證系統及相關維運設施等資本設備投資,得予補貼。

業者前一年度符合前項之資本設備投資,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 收單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併 同路 (航) 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