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 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