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3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由下列機關辦理: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五、載客小船經營業:由小船主管機關辦理;小船主管機關為航政主管機 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補貼,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 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