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大眾運輸事業之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線為營業者。

三、鐵路運輸業以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四、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 之間為營業者。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 營業者。

前項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 (航) 線之認定,由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