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9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原則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 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 (市) 者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 擔二分之一。

二、載客小船經營業:屬於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政府負擔;屬於直轄 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 (市) 者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 央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