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 (航) 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 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 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