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3條
針對無現營業者或現營業者無繼續經營意願之特殊服務性路 (航) 線,主 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特殊服務 性、偏遠或離島之路 (航) 線之營運業者。

業者依前項規定參與遴選,應提出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補貼計畫書,載 明請求補貼年限、補貼金額,送主管機關審查,經評定優先順序後,由主 管機關依序與申請業者議約,主管機關並得優先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