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2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 (航) 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 (航) 線,供 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 (航) 線,自行駛之日起,三 年內就該條路 (航) 線不得申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