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0條
現有路 (航) 線別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二公式計算 之。

前項公式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且合理營運成本與資本設備投資 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為最高補貼金額。主管機關核定補貼金額時, 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