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 105 年 05 月 16 日)
第16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照明設計,應包含車道及候車站台兩部分。照明照度應 考量保障候車乘客之安全、足夠辨明候車站台上大眾運輸相關資訊及其他 車道駕駛人能夠明識專用道路及候車站台位置為原則;照明設施應考量能 源效益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