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 年 09 月 04 日)
第6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第四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 座標。

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者,應檢送空間 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函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 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據以辦理。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 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 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