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 91 年 09 月 24 日)
第4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如附表一 )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如附表二 )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