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 91 年 09 月 24 日)
第3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 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需之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