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 退休: 1 郵政人員: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標 準領取退休金,或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領取。 其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給付,與依交通部所屬郵 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有差額時,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應予補足。 2 雇用正班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領取退休金,或 得選擇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撫卹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標準 領取。 3 聘用人員:比照郵政人員規定領取。 (二) 資遣:依據郵政機構辦理員工資遣實施要點之資遣費標準領取資遣 費。

二、加發給與: (一) 現職人員於改制中華郵政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請優惠退休、資遣 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一個月之預告工資及六個月薪給總額,並自改 制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但 屆齡退休者,前述加發之薪給總額,依提前退休月數發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不計。 (二) 九十二年二月、三月底前已辦理退休、資遣人員,由中華郵政公司 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予以補足六個月薪給總額。四月份及 五月份退休、資遣者,仍適用本辦法採遞減方式辦理。 (三) 第一目加發之預告工資,按其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目加發之薪給總額,如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支 領月退休金者,按其資位待遇及職務待遇合計數計算;如選擇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支領或其資遣依郵政機構辦理員工資遣 實施要點辦理者,按其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 領取加發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六個月內再至其他公務機關 (構) 任職時,應由再任機關 (構) 收繳扣除離職 (退休、資遣) 月數之加發給與並繳回中華郵政公司。 (五) 領取加發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目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