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