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8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並於評鑑委員、評鑑工作小組 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評鑑人員進行調查作業時,提 供相關資料。

前項人員進行評鑑調查作業,必要時應出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