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 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應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