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3 年 08 月 16 日)
第8條
私人或團體依第六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本部申請投資時,應備具 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 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五、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營運管 理及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規定之文件。

本部為第六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 公告徵求受託人或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