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3 年 08 月 16 日)
第10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本部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開發其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

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依協議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