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6條
清運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 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 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混合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