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以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二、再生利用者:指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事業且以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進行 再生利用者。

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 (場) 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 、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 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