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 、門哨、管制設施及其他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 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及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治設 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前條第二款商港服務費收入,全數用於國際商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