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之大眾運輸場站範圍,包括車站、調度站、航空站及港埠。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轉運站,指供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事業營運使用,並在 路線、班次或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在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 運之客運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