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9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 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