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8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具有下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曾任政務人員、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 ,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二、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 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三、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 退休金、退職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或機構核實出具證明。

四、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 防部核實出具證明。

五、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在職死亡,其曾任志願 役軍職人員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 或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給與,經檢具國防部出具 之退伍令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或其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 給與,經內政部核實出具證明。

六、曾任本機構曾任臨時員工未領取退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經申請發還本人原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費用,或已辦理年資結算核發 相當退休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第一項第六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轉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 員及軍職人員時,應依各該退職 (休、伍) 法令及撫卹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