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6條
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 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 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