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5條
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 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 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 (鎮、市、區) 公所證明文 件。

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