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3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 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