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2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至其原因消滅時 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