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 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 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郵務差、郵務 工、司機及機匠人員。 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 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