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16條
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 一次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 月撫卹金: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 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 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任職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卹金;其年資畸零數,未滿六個月者 ,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多以四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為限。

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撫卹金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 一次撫卹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 月撫卹金: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 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 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任職未滿一年之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 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