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92 年 09 月 03 日)
第5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 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