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92 年 09 月 03 日)
第16條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前項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待 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 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