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 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 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 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 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