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1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 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 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