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 (航) 線、固定班 (航) 次、固定 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 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