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 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 (航) 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 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 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