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 89 年 04 月 19 日)
第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 、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 ,得終止其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