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 89 年 04 月 19 日)
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 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 地區應加播閩北 (福州) 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 慣用之語言。